.第七章,审核配租第三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三。复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四,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 收入 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五、配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 数量,地点 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 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1。申请时间段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 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 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另外,单亲家庭只有2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3 摇号配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脑摇号系统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 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六.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 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市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 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