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第五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由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三 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第五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