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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第五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 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转租 转让公租房的,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五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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