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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第十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遵循经济适用 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 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 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 应保尽保。县区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 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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