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1,一般规定.5.1,1.场地规划应符合江苏省各地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 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5.1,2,场地规划应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并采用适宜技术.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可持续运营的要求、5 1 3 场地规划应提高场地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宜满足。3层及以下不大于41m2 4.6层不大于26m2 7.12层不大于24m2。13。18层不大于22m2 19层以上不大于13m2,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满足城乡规划要求且不宜小于1、0.3。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 5。5 1.4 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到达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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