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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5,1.一般规定 5。1。1.场地规划应符合江苏省各地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5。1,2.场地规划应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采用适宜技术,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可持续运营的要求.5。1、3,场地规划应提高场地空间利用率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并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宜满足。3层及以下不大于41m2、4.6层不大于26m2,7 12层不大于24m2,13.18层不大于22m2。19层以上不大于13m2。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满足城乡规划要求且不宜小于1,0,3.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5,5,1。4,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到达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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