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1.一般规定、5.1,1,场地规划应符合江苏省各地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且符合各类保护区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5.1、2,场地规划应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采用适宜技术。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可持续运营的要求。5.1.3、场地规划应提高场地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宜满足,3层及以下不大于41m2,4。6层不大于26m2。7。12层不大于24m2。13 18层不大于22m2.19层以上不大于13m2 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满足城乡规划要求且不宜小于1。0、3.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5.5 1 4。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到达小学 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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