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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坑工程监测10。1。一般规定10。1。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基坑设计要求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10、1、2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10、1,3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在编制监测方案前应搜集下列资料。1.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方对监测的具体要求、2,基坑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3.搜集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需进行监测的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资料,有针对性的编制监测方案,10。1,4,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必要时应对监测方案进行专门论证。10、1.5,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工作,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顺利完成监测工作、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测方 设计方等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10,1。6、基坑开挖前,宜对其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设施进行调查、描述 检测 监测和拍摄等进行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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