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1、设计原则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应满足永久工程设计要求.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基坑周边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应按本规程第3,1,4条确定,当a,1,0且有重要建。构、筑物 管线或生命线工程时基坑安全等级应为一级,表3、1 3.基坑安全等级注、a表示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 管线外边缘.至基坑底边缘的水平距离与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管线外边缘,基础。管线。底面至基坑底垂直距离的比值.3 1。4 岩土工程条件按下列规定分为三类。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类,1。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2、降水深度大于6m.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3、坑壁土多为松软的填土层或软弱土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类,1,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 2 降水深度3,6m.降水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3,坑壁土局部为松软的填土层或软弱土层、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类。1,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小,2.降水深度小于3m、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3,坑壁土很少有松软的填土层或软弱土层,3。1,5,支护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安全等级选用下列相应的重要性系数.γ0.一级、破坏后果很严重.γ0,1,1 二级,破坏后果严重.γ0,1,0 三级、破坏后果不严重,γ0,0,9,基坑使用周期较长,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工程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3.1 6,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 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2 支护结构及土体整体滑动.3 坑底土体隆起而丧失稳定、4。对支挡式结构。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使支护结构推移或倾覆,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土体丧失对锚杆或土钉的锚固能力,6 重力式水泥土墙整体倾覆或滑移。7、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因其持力土层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 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 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3 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3 1 7,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 构。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式。3 1,7,1 的要求。式中,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应按本规程第3 1 5条的规定采用、Sd,作用效应,轴力,弯矩等.的基本组合设计值。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式,3,1.7 2,确定.式中,γF、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 不应小于1,25,Sk。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值。2。坑体滑动。坑底隆起 挡土构件嵌固段推移 锚杆与土钉拔动、支护结构倾覆与滑移等稳定性计算和验算。均应符合式.3、1 7.3,要求,式中。Rk.抗滑力 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Sk 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拉力等作用效应的标准值 K,稳定性安全系数,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式.3、1,7,4 要求。式中.Sk,作用效应.位移、沉降等 的标准组合值,C、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 构,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的限值 3,1.8、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γ0Sd.可采用下列内力设计值表示 式中、Mk、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kN.m Vk、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剪力值、kN。Nk。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轴向拉力或轴向压力值.kN。3.1,9 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1,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 构.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既有建.构.筑物的沉降控制值,沉降差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 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2、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符合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要求.3.1、10、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3,1,11 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单元。对每一计算单元,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对位于基坑边缘的电梯井,集水坑等特殊部位,宜单独划分计算单元 3、1.12,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分步开挖深度和速度,基坑开挖各阶段和支护结构使用阶段设计。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 1,6条.第3.1,7条的规定。3.1。13、在季节性冻土地区 支护结构设计应采取防冻措施.3,1、14 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在实施前,应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