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 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 帮扶救助服务站 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 星光老年之家 一校 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 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四 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由区,县,市 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和管理监督委员会、街道和社区分别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变更情况,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对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的意见,监督社区各类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社区配套用房出租收入和使用等情况。五,如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进行拆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拆迁不影响社区工作的零散社区用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资金交所在街道 专款专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 变更社区配套用房用途。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闲置的社区用房。由所在街道 乡镇.统一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六、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 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新建社区配套用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对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 可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按照总量控制,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经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同意后 方可开展社区服务业经营性项目,办法另定 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积极推行,一门式 服务大厅、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无特殊情况社区设施不得空关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九,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 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 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十 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明示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应集中设点明示,同时通过社区网和,9634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查询,有条件的区。街道,乡镇,应统一标识,社区办公用房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子,准入社区的部门和单位如需挂牌 应集中统一悬挂在室内 社区警务室外观标识按公安机关统一要求设置、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设施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十一。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区 县、市.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牵头,每年组织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十二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杭政办函 2003,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