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 3 1。一般规定3.1 2,本条为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本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给深圳市建设局的请示复函,结合我市的工程实践.综合确定,2009。年3.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确定因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规范.GB,50411。2007.基本规定,3、1。2,规定。当设计变更后降低了节能效果、且达不到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 应属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本规范将国标GB。50411,2007第3 1.2。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修改为,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本条的其它要求仍与国标规定相同、3、1 4.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评审单位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1,5。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3,1,7。3 1 9,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内容.3.1、11,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保证原结构的结构安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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