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1,一般规定10、1 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及质量验收.10 1.2。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0,1 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 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10,1 4.建筑照明的设计图纸中各个照明功能区的灯具控制方式、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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