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及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 1。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 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 设备和构件,3,1,4.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 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3、1。5、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 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 1,6,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项目,项目内容与指标不应低于设计图纸及附录A的要求。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括系统的安全性与耐候性检验 3 1,7.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1 8,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1,9。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1,10.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2,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3。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3 1、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