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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极限状态设计原则4.1,极限状态4,1、1。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1,2、水工结构设计应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4。1 3、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2,结构构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3、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4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转变为机动体系。5。土。石结构或地基 围岩产生渗透失稳等.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4、1 4,结构达到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限值,且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2.对运行人员或设备,仪表等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振动,3,对结构外形、耐久性以及防渗结构抗渗能力有影响的局部损坏.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4,1 5、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类破坏为非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可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2.第二类破坏为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结构一旦发生破坏难于补救或修复、4,1,6。结构设计时 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 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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