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3,1.2、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 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 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4.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3,1.3、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 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1,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3,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4。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5、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3.1、4.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1,宜采用适当的材料。2、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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