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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极限状态设计原则4 1.极限状态4,1、1,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1,2,水工结构设计应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4.1。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2、结构构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3.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4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转变为机动体系.5、土。石结构或地基。围岩产生渗透失稳等.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4、1,4 结构达到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限值、且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2、对运行人员或设备.仪表等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振动。3 对结构外形,耐久性以及防渗结构抗渗能力有影响的局部损坏,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4,1。5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类破坏为非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可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2 第二类破坏为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结构一旦发生破坏难于补救或修复 4 1、6、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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