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明确了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所有民用建筑为范围。以目标要求、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性能要求和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具体技术方案或途径.为实施层的专业全文强制标准,确保本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本规范是民用建筑空间尺寸与部位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 必须严格遵守,民用建筑其他专业分别有与本规范同一层级的通用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都要严格遵守、并应贯穿民用建筑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 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1。0。3、本条明确了民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 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 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 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 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 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