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 1 功能要求2、1,1,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目标要求,2,1.2、本条是对选址的基本要求.安全的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1节。2、1 3 本条对居住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安全、私密性,采光 通风、隔声最基本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与生活习惯,日照未做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各类型项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见表1 2,1。4.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 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 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2 1。5、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 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 当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功能场所时,某一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且应保证各功能场所安全,健康的使用.当各功能场所不能有效分隔时。应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建设、2,为避免污染,辐射源对其他功能场所活动的人员造成侵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既要防止各类污染物对其他功能场所的环境、味觉、粉尘的污染。也要防止各类噪声,光污染,以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类电离辐射设备的检查室,实验室等对相邻功能场所的侵害.3、各类建筑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 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按照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 对不同的防护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博物馆内的珍品室 银行金库.民用机场的候机厅等与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2,1。6,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排水 供暖,通风.供电、通信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 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2,1,7。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安全,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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