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2 1,功能要求2,1,1 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目标要求.2,1,2,本条是对选址的基本要求,安全的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1节。2 1 3,本条对居住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安全。私密性。采光 通风,隔声最基本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与生活习惯.日照未做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各类型项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 见表1 2,1 4,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 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 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 参观,观演 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2 1,5 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当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功能场所时。某一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且应保证各功能场所安全 健康的使用.当各功能场所不能有效分隔时。应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建设.2。为避免污染,辐射源对其他功能场所活动的人员造成侵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既要防止各类污染物对其他功能场所的环境、味觉、粉尘的污染,也要防止各类噪声、光污染.以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类电离辐射设备的检查室 实验室等对相邻功能场所的侵害.3,各类建筑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 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按照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对不同的防护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博物馆内的珍品室,银行金库.民用机场的候机厅等与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2。1、6,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供电,通信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2.1、7.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安全 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