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 1、功能要求2。1、1.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目标要求,2、1、2,本条是对选址的基本要求,安全的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 1节。2,1,3,本条对居住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安全。私密性、采光、通风。隔声最基本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与生活习惯、日照未做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各类型项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 见表1 2 1.4、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 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 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 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 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 处理 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 日常服务的场所.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 观演.集会 社交 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2,1。5。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当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功能场所时,某一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 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且应保证各功能场所安全、健康的使用。当各功能场所不能有效分隔时.应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建设。2 为避免污染,辐射源对其他功能场所活动的人员造成侵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既要防止各类污染物对其他功能场所的环境、味觉 粉尘的污染。也要防止各类噪声,光污染。以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类电离辐射设备的检查室,实验室等对相邻功能场所的侵害.3。各类建筑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按照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对不同的防护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博物馆内的珍品室.银行金库、民用机场的候机厅等与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2,1 6,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 排水.供暖、通风 供电,通信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 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2,1 7,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 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捷 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安全。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