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 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五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