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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三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 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 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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