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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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