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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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