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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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