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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