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 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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