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 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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