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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业 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 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 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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