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 不能协商和解的 可以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第七十七条。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 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条 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中,对车位 车库的设计未达到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而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提供竣工验收文件或者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而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三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的、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