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应当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一 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二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五,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六 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