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 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 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