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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