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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