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 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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