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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