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 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