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 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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