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 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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