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 乱丢垃圾。高空抛物,七,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九,法律 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五十九条。物业交付使用后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二条、因物业维修 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