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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 车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 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十四条,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 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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