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 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十四条,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 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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