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区房屋主管部门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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