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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 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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