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二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第四十六条,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 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四、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第四十七条、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终结、当事人应自合同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报 或 深圳商报 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关机构报失、申请补发的,经审查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无误且已按规定声明灭失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 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注明 补发、字样、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 经登记机关机构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领 第五十条 预售房地产的、预售人应按登记机关规定将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