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 交换.四,继承。五。共有房地产的分割.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第三十七条.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四,买卖合同书 或赠与书 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规定需补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第三十八条,非法人企业 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内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当事人按期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的.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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