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第五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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