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第四十一条,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 身份证明、四。抵押合同书,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第四十二条,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 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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