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第二十八条,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 个人身份证明 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 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2。付清地价款证明。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2、用地红线图,3.征地补偿协议书,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第三十条、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竣工结算文件.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二。建筑许可证、三、施工许可证,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六 建筑设计总平面图 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 立面.剖面图。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第三十一条.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 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 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 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三条,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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