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 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营运证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运力,事故车辆为客运车辆的.还应当吊销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每辆次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 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 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 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六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八.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九、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 乱收费、乱罚款 乱扣车的,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 答复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 车辆营运证的,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十,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