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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超限超载源头治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依法经许可、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名单,第五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 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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