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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汽车租赁.第三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停车场地。三 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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