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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汽车租赁,第三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 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 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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