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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汽车租赁 第三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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