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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汽车租赁.第三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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