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站 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申请.为其提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制度.配备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相适应的考试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及时组织考试。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第四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进入客运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实时监控.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其他营运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 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四,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或者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五、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