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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 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新建 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 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 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 班次 的数量,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公平 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二 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 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二。危险货物单独存放.三、搬运货物时轻装,轻卸,防止混杂,撒漏。破损。四,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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