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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 场。物流园区、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 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等级 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的数量,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二.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二 危险货物单独存放。三,搬运货物时轻装,轻卸 防止混杂,撒漏,破损 四.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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