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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 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 班次 的数量,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二、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二,危险货物单独存放。三。搬运货物时轻装、轻卸、防止混杂.撒漏.破损。四,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 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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