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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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