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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四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和连锁经营 为社会提供快修,救援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和机修,电器维修、钣金 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经过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使用送修车辆。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四 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五,承修报废机动车.六,非法打刻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七.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总成。配件修理车辆、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经营.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校正。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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