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对依法暂扣的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公安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业绩和警示等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道路运输统计资料。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