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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货运经营 第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撒,扬尘,泄漏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方案。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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