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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客运经营 第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 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 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第十二条。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班线客运、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不得定线定点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 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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