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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客运经营.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第十二条,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班线客运、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 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 不得定线定点运营 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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