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 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 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 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 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 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 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