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 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二 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通过质询 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 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法律工作者 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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