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网络信访,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 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 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 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