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网络信访。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 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 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 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