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 区.县级市 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 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 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 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