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 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 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 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 专题接访 下基层接访的方式 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 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 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