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 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 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 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 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研究 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 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