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 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 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