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 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 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 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 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 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