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 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 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 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 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