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 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 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 按照信访工作程序 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 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 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 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