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 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 重复信访的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 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 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 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 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 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失 篡改 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