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攀枝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市长,孙平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七.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八.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九.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十,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第三条。攀枝花市市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也可实施审计,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同时 应对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该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结算 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改委 经委,财政,建设和规划 国土.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与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统一协调、避免重复 第七条,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合同中规定以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者财政监督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预留不少于20。的工程款。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核,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其它方式委托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60日内编制出工程竣工决算,向审计机关提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 下达审计通知书 并在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财政和建设单位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结清预留的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书,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 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 摊派或违法收费行为的,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五 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 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 如实提供资料 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违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49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违者 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提出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审计机关有权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