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城建档案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和城市科研活动中直接形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 图表.声像 模型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 监督、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攀枝花市城建档案馆受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 整理.保管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移交的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二。对进馆档案资料实行科学管理,积极进行整理汇编.以利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三 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统计工作,四 对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参加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路灯、涵洞 隧道工程等.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供气、供热等,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 园林建设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 市政 公用 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 工程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攀枝花市城建档案馆登记备案。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凭市城建档案馆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项目 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划部门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攀枝花市城建档案馆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后。必须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跟踪业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合格的工程档案 第十条 攀枝花市城建档案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规范,符合建设部.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并且是工程档案的原件.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审查档案材料,凡竣工档案验收不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建设单位报送档案时.应列举移交目录 城建档案馆应按移交目录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 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并由城建档案馆签发.建设项目 工程,档案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合格证书,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证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工程档案应及时登记,入库.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政府于1985年8月25日发布的,渡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渡府发.1985.141号,同时废止,